近日媒體報道,江蘇淮安首創(chuàng)了一種保障房建設的新模式——共有產權經濟適用房。房屋產權由政府和市民按出資比例共有,市民隨著收入增加可向政府“贖回”產權。(6月21日《新京報》)
理論上講,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購房時財力不濟,政府先行“墊資”并暫時擁有購房者可以“贖回”的產權,不失為一種公力救濟。
不過,按照發(fā)明者的政策路徑,可能造成一種后果。只有經適房房價不斷上漲,所形成的政府產權才會增加;相反,經適房房價下降,則政府的產權比例就要下降,從而在購房者“贖回”產權或者政府收取租金的階段,政府利益受損。這樣一種邏輯關系,很可能使當地政府失去調控經適房房價的動力,相反卻產生推高經適房房價的積極性。
以淮安為例,房屋產權可按兩種比例實現(xiàn)共有:個人與政府的產權比例為7:3時,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適房價格;按5:5的產權比例購買,則個人承擔的價格相當于同期經適房的70%。無論以哪種產權比例購買,個人利益都顯然可能被擠占。
事實上,當前政府與房地產業(yè)不應該越來越密切,而應該愈來愈“疏遠”;不應該越來越糾葛,而應該愈來愈清晰。對于政府的兜底性保障住房,政府在其中只能扮演提供者的角色,而不能一邊從房地產市場上抽手,一邊又將手深深伸入保障性住房領域。以此來看,共有產權房政策應當謹慎推進。(作者 燕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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